近年来,双台子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有很高比例,大部分轻微刑事犯罪的行为人,都是由于一时冲动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过失犯、初犯、偶犯,由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,犯罪后确实能真诚悔过。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轻微危害人身权利的案件,在附带民事诉讼中,由于被告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致使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实现,对被害人来说,判决书中的赔偿成了“空头支票”,这对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十分不利,为法院造成新的诉累。由于没有从轻处罚的推动力,在法院审理中很难达成和解。如果检察机关坚持将其移送至法院,最终使其受到刑罚处罚,行为人必将对被害人产生仇恨,甚至对整个社会都有抵触情绪,极有可能再犯罪,不利于社会的稳定。
针对这种情况,双台子区检察根据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》、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》等法律规定,结合双台子区刑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,制定了《关于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中介入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》,并于近日邀请了双台子区司法局领导及相关同志举行了签订仪式。
意见中规定了对于故意伤害案(轻伤)、交通肇事案(逃逸的除外)、重婚案、遗弃案、妨害通信自由案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,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规定的,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案件中,在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政策为依据,以自愿为原则,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说服与劝导,促使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,赔偿损失,并得到被害人谅解,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,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形,对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,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;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,依法作出不提起公诉决定。确需批准逮捕、提起公诉的,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、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。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审查程序。
意见中对调解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,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应遵守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》和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》。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依法、及时、合理、合情地进行调解。调解不得损害国家、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。对涉及个人隐私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案件,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不公开调解。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,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,并且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、补救能力。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,应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二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《人民调解申请书》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当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。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的,检察院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移送以下材料:补水面膜哪种好BB霜哪个好(一)《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》;(二)《人民调解申请书》;(三) 报案人、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;(四) 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讯问笔录复印件;(五) 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。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合计为三日。情况特殊需延长调解和履行期限的,人民调解组织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延期申请。经分管领导批准后,可以延长一至二日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,并在结案后将《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》移送人民检察院。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,人民调解组织还应当将《人民调解协议书(副本)》、《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》、收付款凭据等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。
这一机制的建立,不仅是我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,“保稳定 促和谐”新举措,也是为我区预防和减少犯罪、提高诉讼效率、具体落实宽严相济的重要举措,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、整合司法资源的探索。我院将深入调查研究,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,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,保障经济发展,发挥积极作用。
